蔡先送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杀人罪一审判死缓上诉改判无期
来源:蔡先送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01
浏览量:1335
  • 本案系涉嫌故意杀人罪,但是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,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。被告人妻子找我所刑事律师蔡先送、马冰律师,希望我们刑事律师能帮其代理上诉。此案经过律师调查取证,能证明打架发生因受害人过错造成的,在这次不幸事件中受害人自己具有不开推脱的责任。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过错,次悲剧就不会发生。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,认为罪名认定无误,量刑过重,二审改判无期徒刑。以下是辩护人的上诉状。
  • 刑事上诉状
  • 上诉人:xxx,男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住 。
    上诉人xxx因故意伤害一案,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xx)浙台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提出上诉。
    上诉请求
    要求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xx)浙台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,并依法予以改判。
    事实和理由
    一审判决程序错误,定性不当,量刑过重。
    一、一审判决未充分实现上诉人xx的辩护权利,程序错误。
    xx以故意伤害罪被刑拘、逮捕直至被起诉,庭审时,原告人亦未就定性发表意见,陈国祥本人表示认罪,辩护人亦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国祥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,而一审判决直接改变定性,将原指控的相对轻罪名“故意伤害罪”改为相对重罪名“故意杀人罪”,无形中剥夺了上诉人xxx对定性行使正当的辩护权,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,属程序错误。
    二、一审判决定性不当,上诉人xxx应以故意伤害罪入刑,而非故意杀人罪。
    上诉人xxx的犯罪主观故意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,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,只是一时激愤,基于防卫心理,伤害他人身体。因xxx的右手刚受伤半年左右,刚开始适应使用左手,以为对方身上有刺青,怕自己吃亏所以才去拿刀,而且刀具也是随手拿的切葱的刀。xxx本人一贯忠厚老实,平时遵纪守法,不擅言辞,与那些目无法纪、逞胜好强、动辄行凶、不计后果一类的行为人明显不同,且与被害人之间也没有大的利害关系,只是为摊位起了争执不至于想致对方死地,故主观上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。因此,不能以死亡后果客观入罪。即使有可能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,但是根据利益疑点归于被告人的原则,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,也应定故意伤害罪更为恰当。
    三、上诉人xxx有自首情节及其妻子案发后积极报警施救等情节,一审判处其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量刑过重。
    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程序错误,定性不当,量刑过重,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。
    此致
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    上诉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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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律师姓名:
      蔡先送
    • 执业律所:
      浙江杭州新台州律师事务所
    • 职  务:
      主办律师
    • 执业证号:
      13301*********5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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